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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公司登记机关。
公司设立登记事项及要求 公司设立登记名称预先核准 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文件
·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
· 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 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公司章程
· 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 公司住所证明
·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 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公司章程
· 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 公司住所证明
公司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要求
·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 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 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公司变更住所应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应自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自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应自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公司注销登记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
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公司清算组应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文件
·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 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 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分公司登记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分公司登记事项及要求 设立分公司提交文件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 分公司撤销、关闭、吊销执照
· 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 分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 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自批准之日起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 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
· 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 变更名称、经营范围,应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分公司经营范围中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 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年度报告公示、公司证照档案管理
证照 年度报告公示 档案管理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
·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 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 依法作出变更、注销、撤销登记,公司拒不缴回,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
· 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公司登记档案资料
· 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以及公司登记的有关重要文书格式或者表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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