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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设立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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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设立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公司设立登记办理条件 (1)有符合要求的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2)有符合要求的股东 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应为1个(含1个)以上50个(含50个)以下。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个(含2个)以上200个(含200个)以下的发起人,2个(含2个)以上200个(含200个)以下发起人中需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人为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3)有符合要求的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4)有符合要求的公司章程 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登记部门提供章程参考格式服务,您可到各登记大厅领取参考格式范本,或登录我局网站获取。 (5)有符合要求的住所 市场主体采取住所承诺申报办理住所登记,应该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非住宅类规划用途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并对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6)从事的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规定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工作的要求,市场主体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时,均使用规范条目办理登记;存量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的,需使用规范条目规范原有经营范围登记的内容。您可以登录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方便快捷地查询、选择与您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匹配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 经营范围规范化改革实施后,营业执照上不再登记许可审批文件的具体内容。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均使用相关许可对应的规范条目办理登记。 市场主体申请从事前置许可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北京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 2、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 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股东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自然人股东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股东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其他类别股东资格证明的提交方式请参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南》。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国有独资公司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委派文件及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的指定文件。 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职工(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注: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其董事会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其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3)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其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5、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其他情况请参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南》。 6、验资证明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需提交。 8、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北京公司设立登记特别提请注意 (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无法亲笔签署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被委托人应配合登记机关进行实名认证。 (5)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6)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下载附件:(1)公司设立登记一次性告知单.pd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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