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 分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 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自批准之日起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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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 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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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 变更名称、经营范围,应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分公司经营范围中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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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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